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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六中教职工书法、美术、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锡林浩特六中教职工书法、美术、摄影协会
第二条 锡林浩特六中教职工书法、美术、摄影协会由教职工书画摄影爱好者组成。是为了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提高教职工的书法、美术、摄影水平而自愿组成的业余文化团体。
第三条 锡林浩特六中教职工书法、美术、摄影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风尚规定的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教职工书法水平,努力为学校办学服务。.
第四条 锡林浩特六中教职工书法、美术、摄影协会由学校工会领导。
第五条 锡林浩特六中教职工书法、美术、摄影协会会址设在学校教工之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锡林浩特六中教职工书法、美术、摄影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书法、美术、摄影创作、培训和学术交流;
(二)组织举办书法、美术、摄影作品的竞赛与展览;
(三)组织参加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四)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教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
(四)与本会业务相关联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内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本会的发展出谋献策,提供有关资料;
(五)向本会推荐人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锡林浩特六中教职工书法协会设有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提名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拔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严格登记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