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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条例
一、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二、学生入学和学籍的取得
(一)凡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 录取的初中和高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填写有关表册,即取得我校初中或高中学籍。
(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到、注册、交纳学杂费。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家长应持书面假条或有关部门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区毕业会考。
(四)学生学籍统一编号。
(五)凡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得给予学籍。
三、学籍档案管理
(一)普通中学学籍档案包括:《升学报考登记表》、《录取通知书》、《九年义务教育资格证》、《九年义务教育资格证书》、《学籍表》、《体育合格标准档案卡》、《健康登记卡》、《学生花名册》、奖励或处分材料、学籍变更有关证明等。
(二)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市教委、盟教育处三级管理。
学校管理的学籍档案是:《升学报考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籍表》、《体育合格标准档案卡》、《健康登记卡》、《学生花名册》、奖励或处分材料、学籍变更有关证明。
报市教委:初、高中《学生花名册》、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及学籍变更有关证明。
报教育处:初、高中《学生花名册》
(三)初中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经学校同意后,报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高中学生学籍变更要经市教委同意,盟教育处批准方可有效。
四、转学
(一)初中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在原校上学确有困难,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户口迁移证和有关部门证明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开出转学证明并报市教委备案。
凡外地迁入本地,持有本地户口、《转学证》、《学籍表》、《升学报考登记表》、《体育合格标准档案卡》的初中学生,征得学校同意,到当地市教委办理转学手续。
(二)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但因家迁外地确需转学时,除办理本款第一条规定的手续外,转学证明须转出(入)旗(县)教育局同意,报转出(入)盟(市)教育处(局)批准方可生效。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自治区教育厅出具会考成绩证明。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区的要有省级会考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三)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不能转学。
五、借读
(一)石油、地质、建筑、人民解放军及其他因工作需要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随工、随干、随军子女,可以借读,但须持有父母派出单位县团级以上证明、当地公安机关长期居住证明等手续。从外地正常进入我市从事实业、第三产业及其他稳定性工作,且居住满两年以上的人员的子女也可以借读,但须持有当地工商部门营业证明、当地公安部门的长期居住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乡以上政府机关证明、原学校介绍信等手续。以上两种情况应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入学借读。
(二)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没有学籍。借读结束后,由借读学校将借读学生的操行评语、学习成绩、体育成绩介绍回原学校,由原学校记入该学生学籍档案。
六、休学、复学
(一)学生因病随班学习确有困难,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应持指定医院的证明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批准,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妥善保管其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休学期限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两学年,高中学生不得超过一学年。
(四)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一般在开学时办理(因病休学的,应持县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复学。高中学生复学,学校出具同意复学的证明,并逐级上报备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七、退学
(一)初中学生不允许退学。特殊情况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按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从严掌握。高中学生退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凡批准退学者,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二)高中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一周,累计旷课十天并经教育仍不改正或休学期满经学校通知一周内仍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论。
(三)高中退学学生的学籍,学校要逐级上报取消。
八、毕业
(一)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编制总名册,经市教委审核,发给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
(二)高中学生休业期满,取得下列毕业资格,由学校统一造册,自治区教育厅委托盟(市)教育处(局)验证核准,发给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高中毕业文凭。
1政治思想品德合格。
2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达到及格。
3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各科会考成绩和考查科目成绩中,语文、数学两科及格,其他科目只有一门不及格不合格。
(三)高中学生学业期满,未全部达到上述毕业资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