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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成绩考核办法

文章来源:校办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学生的学业成绩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考核学生的学业成绩要有利于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有利于学生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利于发展学生智力;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使学生自觉、主动地学习教学(课程)计划内设置的各类课程。
  第三条 学科成绩仅是反映学生诸方面表现的一方面,要全面看待学生,不能把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当作对付学生的手段,更不能以考核成绩作为对学校、对教师、对学生排名次和奖惩的唯一标准。

第二章 考核课程及分类

    第四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课程方案〉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意见》中规定设置的课程,都应是考核课程。
    第五条  考核按其方式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
    第六条  考查。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动手操作、单元练习等。考查要有成绩记载。考查成绩应作为评定学期、学年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考试。校内考试每学期每门课程只进行一至二次。高中毕业会考由盟教育局组织。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内容限定在教学(课程)计划及教学大纲规定要求之内,一般只考核本学期或本学年的教学内容。
    第九条  考核的重点是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程度以及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考核必须事先确定考核内容,明确考核目的,制定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纪律,分析考核结果。(见学校考试制度)
    第十一条  考试要由学校领导统一组织命题。试题内容要紧扣教材,要有足够的知识覆盖面,不出偏题、怪题、难题;要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登分。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向学生讲解试卷,纠正错误。要制订改进教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的记分制,可根据课程特点,初中实行百分制或等第制。高中实行150分制或等第制。

第四章    免试和补考

    第十三条   对生理上有缺陷或因其他原因, 学习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有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免试相关学科或适当降低相关学科的考试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原因未参加规定的考核要安排补考。学生考试成绩不合格,也要安排补考。补考成绩只记合格或不合格。每门课程每学期只能补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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