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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和惩罚是学校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必要手段。奖励是对学生正确思想和行为的肯定;惩罚是对学生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否定。实行奖励和惩罚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恰如其分,区别对待。还要注意发挥集体的作用,起到奖励少数,教育多数,鼓励先进,转化后进的作用。
第三条 奖励和惩罚都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奖励种类
⑴三好学生奖;
⑵优秀学生干部奖;
⑶单项活动奖;
⑷特别奖;
⑸先进班集体奖;
奖励一般分为校级 、市级、盟级、 自治区级。
单项奖是为了少数德、智 、体、美、 劳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而其他方面表现也较好的学生,对学校或社会、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一些重要活动中涌现出先进个人或集体所设的奖励。特别奖是为后进学生转化为先进典型而设的奖励。
第五条 评选办法
⑴三好学生:学生成绩平均80分以上,体育成绩良好以上,操行评定优。
⑵优秀学生干部:学生成绩平均75分以上,体育成绩良好以上、操行评定优,班级工作成绩突出。
⑶优秀班集体:学习成绩突出,考试无作弊,体育合格率80%以上,班风良好,纪律严格,班级卫生优秀, 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⑷受奖学生要填写《受奖学生登记表》,班主任要认真审核签字。受奖的主要事迹要原文念给全班学生听。
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选,初高中部审核学业成绩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核,校长批准。
第六条 评选对象
凡符合条件的在籍学生均可参评受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
⑴授于荣誉称号。
⑵颁发奖状(奖章)、证书。
⑶张帖光荣榜。
⑷通报表扬或口头表扬。
⑸适当的物质奖励。
⑹连续三年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免试升入高中;在盟级以上运动会中获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两名的主力队员,可免试升入高中。
第八条 学生受奖励情况要如实记入学生学籍表,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章 惩 罚
第九条 对个别严重违反纪律,犯有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处分种类
⑴警告;
⑵严重警告;
⑶记过;
⑷记大过;
⑸留籍察看(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⑹开除学籍(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十一条 处分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明显悔改者应予处分:
⑴经常性的迟到、早退,经常性的无故不交作业, 经常性的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
⑵一学期内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二周以上;
⑶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⑷严重破坏公共财物不接受教育;
⑸打架斗殴,侮辱教职工,造成恶劣影响;
⑹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
⑺其他必须处分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审批手续
⑴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均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填写有关表册,学生工作部审核,校长批准。
⑵对学生给予留籍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意见,填写有关表册,经学校同意,报市教委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⑶对送工读学校学习或已由公安部门管制、判刑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要取消其学籍。
⑷处分学生,对其错误事实要确凿无误,避免夸大或隐瞒。要多方面征求任课教师意见,事先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在其所在的班级通过,听取本人、家长和其他学生的意见。
⑸留籍查看处分最多不超过二年。处分期满,经教育后无悔改者学校可取消其学籍。
第十三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和教育
处分学生的目的也是为了教育学生。必须深入了解情况,区别错误性质及认识错误的态度好坏,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相互配合,多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得歧视,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压服方法,不得开展群众性批判,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他们的任何进步都应给予充分肯定,千方百计,诚心实意促使其向正确的方向转化。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
⑴经教育和帮助,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籍查看处分的学生,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由本人(或家长)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班主任同意,填写有关表册,全班学生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批准,公布撤销处分。
⑵对撤销处分的学生应和其他学生一样对待,不得歧视。
⑶学生在未撤销处分期间,学习期满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受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可准予结业,受其他处分者可准予毕业。
第十五条 学籍记载
学生受处分或撤销处分的情况,均应记入学生学籍表。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要注销其学籍,学籍表由学校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