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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制度

文章来源:校办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20日 点击数: 字体:

 

    一、考核
    (一)学校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接送子女入托、上学者的上下班时间由校长审核批准,考核办公室负责记录。
    (二)学校定期或不定期查岗,无故不在岗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处罚
    (一)教职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扣工资五元,超过30 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每旷工半天者扣当日工资三倍。每旷工一天者扣当日工资六倍。旷工学期累计超三天者,本学期不参加考核,年底奖励工资停发;下学期不安排工作,停发工资。(工资指总额,每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每请一天事假者扣工资十元。年度事假累计超过7天者,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年底奖励工资停发;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工资。
    (四)病假年度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年底奖励工资停发;病假超过九十天者,月工资按70%发放。
    (五)学校组织的会议、学习、社会活动,考勤由组织者记录,考核办公室每周统计。未参加者一次扣工资十元,年度累计未参加活动次数超过活动总数的半数者,不予评优,年底奖励工资停发。
    (六)无故不上课者,按旷工处理,每旷一节课按旷工一日处罚。旷课学期累计超三节者,本学期不参加考核,年底奖励工资停发。
    三、请假
    (一)学校规定每学期每位教职工享受公假两天(从事假中扣除)。
    (二)请假半天以下者,年级主任或部门领导审批核准,请假条报办公室存档备查。
    (三)请假半天以上者,由分管校长审批核准,请假条报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请假三天以上者,由校长审批核准,请假条报办公室存档备查。
    (五)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证明。
    (六)婚、产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环节以上干部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必需由分管领导核准。
    四、销假
    请假期满后,由当事人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须在假条上签名及时间。到期未及时销假者,超过部分按旷工处理。
    五、因急事、急病未能按时请假者,事后须及时到办公室按规定补办请、销假手续,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处室。
    六、教职工因公外出事先须填报审批单由有关领导批准,交办公室做好记录,否则按矿工处理。
    七、考勤记录每周由考核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并及时公布。
    八、本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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