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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六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教代会)的职权和作用,理顺教代会与学校党支部、学校工会及校长的关系,完善学校领导体制,切实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依据《教育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行政领导与教职工进行协商对话的重要渠道,是党组织、行政与教职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支持和尊重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其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并为其正常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方便。
第五条 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
(二)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有较强的组织、表达能力。
(三)关心学校发展,有主人翁责任感,坚持原则,奉公守法,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能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由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学校党、政、工会领导等各方面代表组成,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20%,其中教师代表应不低于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二)教职工代表根据相关规定由组织推荐和民主选举相结合,候选人按不低于当选名额的110%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须经学校教职工全体会议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免去、撤销其代表资格,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休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违法乱纪或教育教学严重失职,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
(五)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