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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六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文章来源:校办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6日 点击数: 字体: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学年例行召开一至二次代表大会,每次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二)教代会的议题要以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中心,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征求学校党总支书记和校长意见后,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交大会审议确定。
    (三)遇有重大事项,经党总支书记、校长、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教代会进行选举、通过或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
    (一)教代会常设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二)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有关教代会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组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主持教代会的各种会议及日常活动。
    (四)负责教代会及教代会例会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五)做好各项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督办、协调、检查、反馈等工作。
    (六)做好教代会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存档工作。
    (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召集代表组组长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联席会议,处理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组成若干代表组,并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组组长负责召集本组代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各代表组归纳整理本组的讨论、审议意见,向教代会常设机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党总支和学校工会委员会,本章程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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